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45号
案件名称:喻胜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喻胜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3日对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8号江西瓦罐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当事人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8号江西瓦罐从事餐饮服务,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大豆油8公斤、面粉5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违法所得6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