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48号
案件名称:周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周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4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5月5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村1号101室北侧周强经营的山西刀削面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新源土豆粉5袋,规格为250g/袋,进价2元/袋;2、五得利高筋小麦粉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90元/袋;3、元宝牌大豆油1桶,规格为5L/桶,进价33元/桶;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33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筷子7双、碗7个、刀具1把,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4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4133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