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64号
案件名称:冉洪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冉洪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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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冉洪友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经营的巫山烤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03月04日至2014年03月19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7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