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21号
案件名称:卢贤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卢贤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124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经营期间,当事人取得营业性收入30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等物品:锅1个、勺子1把。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