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 罚〔 2014 〕02—3 号
案件名称:北京阳光天使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阳光天使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207940-0
法定代表人:昌立军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2014年09月18日10点30分,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东城区定安里1号楼一层西侧北京阳光天使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涉嫌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原料:电饭锅1个、大号炒锅1个、铲子1把、大号不锈钢桶1个、五湖一级大豆油(5升)1桶、松花江免淘大米10公斤(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幼儿伙食费账目和扣押物品金额(扣押物品不足一万元),,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