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1272号
案件名称:北京湄南河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湄南河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郎小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0509069,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限期限:2011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已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询问及当事人出具的装修证明,当事人于2014年1011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处于装修停业状态,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开门营业,2015年9月2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赤酱1Kg/袋×1、米酱1Kg/袋×1、鲜味生抽1.9L/桶×0.5、恒顺香醋500ml/瓶×0.5;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餐具:黑瓷碗10个、黑瓷盘8个、白瓷盘5个、黑汤碗12个、黑瓷碗8个、长把勺4个、短把勺9个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出具的5张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27.15元。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97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9700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27.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