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24号
案件名称:郝春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春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四区4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牌匾名为“齐鲁小厨”,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勺子1把、油2公斤、面粉2公斤;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55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