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1099号
案件名称:汪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汪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北二路路北1269号姚家园东方远大农副市场05号成都小吃监督检查。被检查人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止,于被检查地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经营工具,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2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经营工具合计金额45元。故认定被检查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