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70号
案件名称:北京馥觥居餐饮有限公司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馥觥居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03762268
法定代表人:林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王庆涛(57190052),示证依法对位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斜街北京馥觥居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场所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冷荤间内冷藏柜里发现天香缘牌内酯豆腐3盒,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15年4月20日,保质期:0℃-7℃七天、7℃以上三天,生产商: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和田食品厂,厂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镇小马村北工业区。林国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违法使用的天香缘牌内酯豆腐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8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林国对上述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3盒天香缘牌内酯豆腐是2015年4月22日从北京四季豆香商店购进的,每盒进价1.2元,共计3.6元,购进1次。无违法所得,违法使用的食品货值金额3.6元。由于违法使用的食品属于易腐烂食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将违法使用的食品进行先行处理,当事人表示认可并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