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34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嘴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嘴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875892-3
法定代表人:梁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3(德胜园区)的北京大嘴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8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检验报告((2015)第0708-2号),样品羊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5年7月8日所抽取的羊肉为北京大嘴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北京市海淀区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王维民鲜肉店购进,共进货2.5斤,进货价格共计80元;当天共抽取样本羊肉2斤,单价32元每斤,剩余0.5斤丢弃处理,未进行加工售卖。北京大嘴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64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