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17食当罚(2015)3号
案件名称:王桥(北京兴寿乔乔小吃店)未索取、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案
当事人名称:王桥(北京兴寿乔乔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桥(北京兴寿乔乔小吃店)进货时未索取、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