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11
案件名称:洪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洪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131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6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口,碗3个。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