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甲秀楼缘餐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甲秀楼缘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874975-8
法定代表人:向桂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5号楼2层的北京甲秀楼缘餐厅(以下简称该单位)经营未经检疫的狗肉。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甲秀楼缘餐厅为贵阳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在京开设的餐饮单位,在当地有食用狗肉的传统。该单位于2015年2月从贵阳当地带回2斤狗肉,带回的狗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此后,2斤狗肉被制作成“凉拌狗肉”售出,所得共计232.00元,全部由该单位收取。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32.00元,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同时,该单位无专门用于经营狗肉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