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05-2号
案件名称:王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瀛海家园小区17号院(C)区8号楼1单元101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4年7月1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开始经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0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盈利人民币200元。该店剩余预包装食品全部退回供货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