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1号
案件名称:谢中平(北京客琳天祥快餐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应当标明的
当事人名称:北京客琳天祥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中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177-11谢中平经营的北京客琳天祥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内正在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麻酱标签仅载有名称、配料、生产日期、经销商、地址,未标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共1桶。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14时15分,对北京客琳天祥快餐店的负责人谢中平调查核实,该麻酱是用于制作烧饼的配料。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360元,无违法所得。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