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5 〕115012号
案件名称:刘易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易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3号刘易刚经营的“小哥香串坊”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包子。现场发现食品原料:猪肉馅4斤、面粉4斤以及工用具:盘子10个、碗10个、菜刀1把、案板1个。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日至4月17日在西城区新风街3号,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包子。现场发现食品原料:猪肉馅4斤、面粉4斤以及工用具:盘子10个、碗10个、菜刀1把、案板1个。经查证:猪肉馅7元/斤,面粉3元/斤。违法所得为840元,货值金额为880元。其中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猪肉馅4斤、面粉4斤,经当事人同意,我局已先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