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鼎璨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璨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于2015年1月9日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一层东侧的对外标示为“小豆面馆”的餐饮服务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证:当事人于2014年9月1日与北京小豆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小豆面馆”。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山之川”日式料理餐厅的总面积中划出170平方米,按照加盟合同的约定,修建独立于“山之川”日式料理餐厅的厨房和经营场所,其销售系统独立于“山之川”日式料理餐厅,所经营的品种由北京小豆餐饮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自2015年1月1日至1月9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查获其销售报表营业收入为1839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漏勺1个,快餐碗5个,快餐筷子1捆,货值金额183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