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16号
案件名称:北京联信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杜瑞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联信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开设食堂的餐饮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