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01 号
案件名称: 李淑琴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淑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公民举报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海东沿17号(以下简称该地址)的“爆肚张”涉嫌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爆肚。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李明远(57020075)、刘冬梅(57020041)两次到该地址进行监督检查,“爆肚张”均关门未营业。201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李明远(57020075)、刘冬梅(57020041)第三次到该地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爆肚张”的经营者你正在加工爆肚,未见其《餐饮服务许可证》,你承认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场制售了爆肚3盘。执法人员现场将爆肚3盘,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锅2个、碗10个、案板1个、刀2把、盘子10个;葱200克、食盐200克、牛肚800克(以下简称上述产品)予以查封扣押{见《查封(扣押)决定书》【( 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4〕120010 号】}。经调查,你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3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302.00元(200.00+42.00+60.00),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200.00元。在调查期间,李淑琴无法提供违法所得相关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