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28号
案件名称:姜争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争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姜争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月8 日,接到群众举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街道办瑞雪春堂小区19号楼1—2号的底商家味餐厅无证经营。201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街道办瑞雪春堂小区19号楼1—2号的底商家味餐厅进行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街道办瑞雪春堂小区19号楼1—2号的底商家味餐厅经营者姜争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将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工具、食品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姜争争营业以来购买蔬菜、米面、调料等食品原料和收入(200元)共计有1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