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5号
案件名称:任利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任利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4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6月5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门民大西门零食馆任利芳经营的民大西门零食馆自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蒙牛风味酸牛奶一箱(规格:150g×15袋),进价23元/箱;以上食品原料共计23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一次性杯子三个,一次性勺子三个,一次性碗三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23元整。在调查过程中,该店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