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第220001号
案件名称:张凤霞(北京太师屯稻香居蛋糕房)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凤霞(北京太师屯稻香居蛋糕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9时30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葡萄园村108号的北京太师屯稻香居蛋糕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15年3月6日,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仍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