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14号
案件名称:贺洪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贺洪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贺洪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南关村154号的“重庆好吃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贺洪发确认自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3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2015年4月3日立案。经查,“重庆好吃街”的出资经营者为贺洪发,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南关村154号,执法人员当场将食品盐2袋、面粉2.5kg,工具勺子1把等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工具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没收物品凭证》)。进一步核实,贺洪发经营期时间较短,自营业以来取得3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