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第220002号
案件名称:马天海(北京京太欣蕊小吃店)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马天海(北京京太欣蕊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葡萄园村永安街4号的北京京太欣蕊小吃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经营场所地面有纸屑、污水及其它废弃物,操作间地面、墙面及加工操作台上有一层较厚的油垢。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2015年3月24日,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仍存在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