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04号
案件名称:张志国(北京市漷县志国小吃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制售凉菜)案
当事人名称:张志国(北京市漷县志国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漷县志国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吃店自2015年04月15日至2015年04月16日期间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制售凉菜),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