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20004号
案件名称:李小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小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上午8:30,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京承高速服务区内出京方向卫生间和超市中间的哈哈美食小吃店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5年6月2日上午9:30,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京承高速服务区内出京方向卫生间和超市中间的李小明经营的哈哈美食小吃店进行了检查,发现李小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包子和大米粥。2015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李小明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6月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