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9—003号
案件名称:胡桂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胡桂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银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20日开始,未经许可在琉璃河中学门口南侧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至被查获时止,已非法获利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