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30064号
案件名称:密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密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平三路东侧无证经营刀削面馆,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一文、陈秀娟到上述地址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平三路东侧从事餐饮服经营活动,虽然提供了证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17002747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其经营场所为北京市平谷区西鹿角东路8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2015年6月11日依法对其经营工具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平三路东侧从事餐饮服经营活动,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货值金额300元,共获得非法所得300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