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30004号
案件名称:黄从枝(北京华枝林军小吃店)未按要求索证索票案
当事人名称:黄从枝(北京华枝林军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从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职高东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要求索证索票,当场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且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16日8时10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内写有“花生酱”字样的食品原料未按照要求索证索票,在该店《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货登记台帐》未查验到该食品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票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2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