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80013号
案件名称:伊书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伊书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服务活动。期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