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034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五十七度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五十七度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542710-2
法定代表人:汪峥嵘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8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7层(06)701内6F-26号经营的“57°湘”(北京五十七度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对其用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食品加工工具进行扣押。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对账单,原材料送货单各一张,被检查单位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697元,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合计金额95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7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