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1228号
案件名称:北京度小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分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度小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4440491-4
法定代表人:韩家宸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8层(07)801内7F-05A号经营的2015年3月30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1号楼7层(06)701内6F-24号经营的北京度小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于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5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