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90006号
案件名称:戴征荣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戴征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戴征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丰富农贸市场2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吃店正在制售油条、包子、豆浆,餐厅东南角的桌子上有10屉小笼包子,有1台豆浆杯封口机,有两名顾客正在用餐。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戴征荣自2015年5月8日至5月18日在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丰富农贸市场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不能出示该地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合计534元,违法所得合计 85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法生产上述产品、工用具采取了强制查封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