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00588号
案件名称:宋同武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同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4月27日至2015年05月05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17号楼平房临2号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8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80元,货值金额共计56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