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80012号
案件名称:于高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高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高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54776(357)举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5号楼109室的无名麻辣烫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高杰(身份证号:412726198011195453)确实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6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