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13号
案件名称:王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17号的餐馆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王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此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售米饭、炒菜。现场发现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及原材料:炒锅一个,不锈钢盆一个,不锈钢盘一个,深井牌碘盐一袋,加加牌红烧酱油一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