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4号
案件名称:童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童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4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6月5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22号楼底商重庆老麻抄手童浩经营的重庆老麻抄手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材料及工用具有:1、保宁醋一瓶,(规格:2.5L/瓶) ,进价21.8元/瓶;2.海天酱油鲜味生抽一桶,(规格:4.9L/桶),进价32.5元/桶;案板一个,碗5个,筷子5双,刀具一把;以上食品原材料共计54.3元;对以上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54.3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