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60010号
案件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项目部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509867-8
法定代表人:陈祥才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公园东南角万泉河桥站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0合同段项目部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部食堂涉嫌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原料:电饭煲1个、食用油1桶、面粉1袋、大米1袋、挂面10 把、食用碘盐3袋,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下属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北京地铁16号线工程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委托给北京分公司实施,北京地铁1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0合同段是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组建。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5496元,因为项目部员工提供免费伙食,故无违法所得,且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