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潇湘府餐饮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潇湘府餐饮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对北京潇湘府餐饮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冰柜中有3盒未开封的由生产商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玉韧豆腐,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141129,保质期:7天,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检查当天予以查封扣押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未见该食品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白玉韧豆腐采购价1.5元/盒,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4.5元,不足一万元。该过期食品尚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