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42号
案件名称:周丕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丕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3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江市场1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剩余原材料为面粉2公斤,价值8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等物品:刀1把,价值12元,当事人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8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