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37号
案件名称:李祖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祖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就群众投诉举报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西潞大街西潞大厦东侧的“重庆麻辣烫”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李祖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重庆麻辣烫”店经营者为李祖国,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西潞大街西潞大厦东侧。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5月26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李祖国自营业以来取得3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41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