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03号
案件名称: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国泰分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国泰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286003-8
法定代表人:马艳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8日14时19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南大街2号楼三层的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国泰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分店A-26号就餐位置消费者单先生所购买的炒米饭中有一根长约1.5厘米,并带有油脂的黑色丝状物,经查该丝状物为毛发,属于异物。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炒米饭50克、小勺1个、盘子1个,采取了扣押措施。2014年12月1日9时45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负责人马艳艳进行了询问调查,马艳艳承认违法行为,并叙述上述餐次炒米饭成本6元,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