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14号
案件名称:陈全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全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陈全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10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为人民币4081.7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