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4号
案件名称:高佑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佑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高佑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5日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西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01.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