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44号
案件名称:葛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葛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葛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79号楼1号楼一层 经营“老家肉饼”饭馆。当事人葛倩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肆仟零贰元整(400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