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84号
案件名称:马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马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2月02日至2015年04月0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二区东苑六组团19号楼1门经营锦州烧烤餐馆。当事人马东自2015年02月02日至2015年04月02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0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