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32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德弘北太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德弘北太酒家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卢墩桥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市级抽检任务依法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大厦A座门市(德胜园区)北京福德弘北太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并委托国家副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2015年7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No:JSTL15099),产品名称:海鲜酱(调味酱),检测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规定。经查,当事人于5月4日从锦绣大地北京天丰顺发调味品经营部购进一箱(15瓶)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海鲜酱(调味酱)(净含量:240克/瓶,生产日期:2014-12-03),进货价155元/箱,其中7瓶被抽检,并由检验单位支付采样费14元/瓶,共98元。剩余8瓶一次性制作成海鲜汁,在冷库储存,制作好的成品并未销售,当事人拿到检验报告当天将制作好的海鲜汁自行销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9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且无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