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21号
案件名称:李党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党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小营路口北侧 “汇美建材市场”院内平房东11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河南烩面”的名义采用制售形式对外从事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1把,炒菜用勺1把、炒菜用锅1个及面粉10斤,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5年1月9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其于2014年10月28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11月5日,其经营所得共计500元,现场发现的10斤面粉进货价为7.6元,货值总金额为507.6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