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11号
案件名称:李高仓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高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小区西门内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主食”的名义从事现场制售大饼、包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原料:木柄菜刀1把,不锈钢小盆1个,红叶牌特一粉1袋(5kg/袋),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8月27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手续。其于2014年8月20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大饼、包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到8月27日:经营所得共计500元,现场发现的红叶牌特一粉购进价格为11元/袋,货值金额共计511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