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80004号
案件名称:解青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解青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解青松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09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4120845),举报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7号楼2单元103室驴肉火烧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解青松确实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销售收据1张。2014年12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解青松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额销售收据、菜单及情况说明,其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19